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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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3-12-11

【发布日期】2023-12-11

【发布机关】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青市监规〔2023〕3号

【文件标识】QDCR-2023-0290003

【属    性】此件公开发布

【有 效 性】自2024年1月11日起施行


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1211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加强社会共治,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鲁市监稽规字〔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罚没款数额是指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合计数额。垄断案件、价格案件、传销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罚没款数额为100万元(100万元)以上;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自然人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万元(含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没款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其他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进行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第八条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照上一年度举报奖励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九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结案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并办理结案手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

(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二)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根据生效的复议决定、司法裁判,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没款的。

第十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超过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包括被侵权消费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消费维权时实施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三条有罚没款的案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第十四条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奖励标准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确定,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三条中,用于计算奖励金额的罚没款额是指实际执行到位的罚没款额。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不同情况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告知书》见附件1),以其他方式告知举报人的,要做好记录,保留好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和申请奖励程序告知举报人。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

(一)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不明确,无法联系举报人的;

(二)举报人在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时,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前,举报人明确不申领举报奖励的。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举报奖励申请书》见附件2)。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领举报奖励权利。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3),并向举报人送达《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见附件4)。

第二十条举报人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为违法主体内部人员的,须同时提供内部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能够确认匿名举报人身份,并符合举报奖励发放条件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匿名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证明信息;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当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复核时间不计入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限。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专人负责,密封保存。确因工作需要查阅举报奖励档案的,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同意。做好汇总统计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收回奖金的程序参照决定奖励的程序进行。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细化措施,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130日。执行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举报奖励告知书

      2.举报奖励申请书

      3.举报奖励审批表

      4.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3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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