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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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变质、过期食品风险防范的告知书

  • 发布日期:2024-08-30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为进一步强化高温高湿季节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针对部分食品保质期短、易腐烂变质、时令性强等特点,现将加强变质、过期食品风险防范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冷链控制等规定执行情况,建立健全食品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食品经营过程管理制度。

二要严格临期食品管理。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分类管理,设置临期食品专区(柜)或相对集中区域陈列销售,并设置相应提示牌。可采取打折、买赠、特价等促销方式销售临期食品,减少食品浪费。

三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依法诚信经营,定期开展销售区和库存食品的自查自纠,认真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食品达到临期界限的,应及时转入临期食品专区。

四要规范建立管理台帐。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并同步保留相关记录。

五要严格执行销毁制度。对销售腐败变质、过期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并上传台账形成闭环。按照法律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的问题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

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还应严格遵守以下五个“不得销售”行为,为消费者放心消费提供有力保障。

一不得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不得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不得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不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五不得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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