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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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3-12-06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制定目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市局修订了《青岛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裁量基准,促进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法律依据

根据《青岛市价格条例》《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青岛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办法》《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文件。

三、主要内容

该裁量基准涉及青岛市地方性法规7部、地方政府规章6部,覆盖市场监管领域30项违法行为,其中价格监管10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6项、专利监管3项、标准化监管3项、控烟监管2项、丧葬祭奠物品监管1项、畜禽产品零售监管1项、市场主办单位监管1项、强迫交易监管1项、活禽交易监管2项。细化后的裁量基准主要包括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三方面内容。对每项行政处罚条款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由轻到重的顺序将违法情形进行排序归纳,原则上划分为轻微、减轻、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七个相互衔接的阶次,作为确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依据。综合考量法条具体规定和执法实践,对一些规定处罚幅度较小的条款,按照实际将裁量标准调整为四档、三档或者两档;对法条规定逾期不改正才给予处罚的不设轻微档;对罚则未规定处罚下限或以警告为起罚点的不设减轻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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