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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解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10-23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主体责任落实要求。

《办法》的出台,旨在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要求,有效解决个体工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要求不明确问题,填补了制度空白,在不增加个体工商户负担的前提下,为全面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提供制度遵循。

《办法》共十四条内容,包括适用范围,食品安全员确定与职责要求,主体责任落实内容、自查频次和方式,监管要求和行业自律等内容。

《办法》明确,在山东省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适用本办法。同时明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和集中用餐配送单位按照60号令执行。

《办法》要求,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同时规定了食品安全员能力要求、信息公示要求、配合检查要求等内容。

《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分业态明确了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重点、频次和自查要求,以指导个体工商户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下一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做好《办法》宣贯解读,指导个体工商户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图读懂《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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