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系统化、标准化、制度化,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文件。
三、主要内容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全文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但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危险扩大等可能性,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不对当事人相关场所、设施、财物等实施暂时性控制。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审慎确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范围。二是规定了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第三条至第十条共规定不予实施或限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8种情形,主要判断标准为是否合法、是否可实现监管目的。三是规定了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相应的监管要求。执法人员应当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采取说服教育、劝导规范等柔性监管措施,引导当事人自主纠错、合规经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及时实施或变更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