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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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第一批)

  • 发布日期:2026-10-19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阿米农(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74家企业(名单附后):

本局于2026年10月19日依法对阿米农(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74家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通过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查,上述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2024年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6年9月8日通过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李沧区人民法院、崂山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s://12348.shandong.gov.cn/fysq)。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联系人: 黄灯永 李岽  联系电话:0532-83095520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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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第一批74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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