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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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市监处〔2019〕07019号

当事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2019年12月3日,接到举报人投诉在商场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涉及到ZARA万象城店,公司名称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分公司。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4日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抽样,抽取7款商品。12月11日接到青岛市检验机构报告,该公司有4款商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其中1款为标识不合格,另3款为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执法人员于当日将检验结果告知该公司,并于12月12日立案。该公司异议期内并未提出复检要求。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分公司销售的裤子(品名:裤子,品牌:ZARA,等级:合格品,执行标准:FZ/T31900-2015,安全技术类别:B类GB31701-2015,货号:5644/765/401,吊牌零售价:RMB179/件。),被判定为标识不合格,商品一共是7件,当时已销售1件,库存6件,成本价为78.81元/件。被判定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为①裤子(品名:裤子,品牌:ZARA,等级:合格品,执行标准:FZ/T81007-2012,安全技术类别:B类GB18401-2010,货号:9181/301/800,吊牌零售价:RMB299/件。)一共是10件,当时已销售3件,库存7件,成本价为85.14元/件。②牛仔裤子(水洗产品)(品名:牛仔裤子(水洗产品),品牌:ZARA,等级:合格品,执行标准:FZ/T81006-2017,安全技术类别:B类GB31701-2015,货号:8367/765/407,吊牌零售价:RMB179/件。)一共是11件,当时已销售2件,库存9件,成本价为80.94元/件。③T恤衫(品名:T恤衫,品牌:ZARA,等级:合格品,执行标准:FZ/T73045-2013,安全技术类别:B类GB31701-2015,货号:5350/808/807,吊牌零售价:RMB79/件。),一共是7件,当时已销售0件,库存7件,成本价为34.77元/件。

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分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服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货值为5512元,违法所得为937.89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20年1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市监处告【2019】07019号)。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1、你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服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给予处罚。

2、你公司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服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应给予处罚。

1、你公司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检验结论非严重不合格,产品售出为半数以下且无法追回。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章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服装的违法行为,属【较重】违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产品半数以下售出、无法追回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通报营业执照发证部门。”

2、你公司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无相应裁量基准条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

1、对你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处:①责令停止销售涉案商品;②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20件(详见没收财务清单);③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1024元;④没收违法所得837.7元。⑤通报营业执照发证部门。

2、对你公司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的行为处:①责令改正;②没收违法所得100.19元。

我局已于12月11日针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综上,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①处罚没款合计11961.89元;②没收涉案服装20件(详见没收财务清单)。③通报营业执照发证部门。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依法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或李沧区人民法院或崂山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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