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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2年8月)

  • 发布日期:2022-08-29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市北区313羊庄饭店(韩念达)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2022年4月28日,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点菜区发现正在使用的两台台电子计价秤(ACS-30-A,TCS-200)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经查,该电子秤作为羊肉、羊排等称重后进行费用结算的计量器具,属于用于列入法定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电子秤。当事人未按规定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一部分第八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下处罚:罚款500元。当事人对涉案电子秤及时进行了检定,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2.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市市南区三宝粥店(蔡兴国)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2022年5月23日,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点菜区发现正在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HY-799)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经查,该电子秤作为活牙片鱼等海鲜称重后进行费用结算的计量器具,属于用于列入法定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电子秤。当事人未按规定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为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1)不予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依法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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