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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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2年6月)

  •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城阳区金氏精益眼镜视光中心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根据《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2022年4月21日青岛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26-2号1-2层的城阳区金氏精益眼镜视光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在二楼经营场所发现一台正在运行使用的用于配镜检测眼镜片的顶焦度、棱镜度、柱镜轴位方向的TOPCON COMPUTERIZD LENSMETER(型号:CL-2500;SER.NO.:4450914;MADE IN JAPAN;以下简称“焦度计”),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焦度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及有效的检定证书,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使用该焦度计,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改正。经查,2022年1月至4月21日当事人在该店内二楼验光区使用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规定的强制检定器具焦度计制配眼镜。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焦度计未进行有效的强制检定。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400元罚款的处罚。

焦度计是常用眼科仪器,是眼镜加工企业眼镜配装和出厂检验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设备,未经国家强制检定合格,不得使用。通过对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的查处,规范了眼镜验配经营行为,强化了经营者主体责任,维护了眼镜市场放心消费环境。

2.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乾耳听力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3月23日,根据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送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微信公众号“乾耳助听器连锁”于2022年2月14日发布了一篇标题为《逐梦冰雪‖助力冬奥—乾耳听力为运动健儿加油打call》的图文广告,该广告正文含“逐梦冰雪‖助力冬奥—乾耳听力为运动健儿加油打call”冬奥”“冬奥会”“BEIJING2022”“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助力冬奥会 乾耳为你加油”等文字。3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相关负责人批准,该案于3月23日立案3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将奥林匹克标志第A000002号“冬奥”标志、第A000003号“冬奥会”标志、第A000007号“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标志、第A0000014号“BEIJING 2022”标志用于微信公众号宣传广告,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当事人未经许可实施上述行为属于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等该案是企业微信公众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案件,相较于网站、电商平台,在微信朋友圈等私域空间中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更为隐蔽。案件的成功办理,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对侵权者形成有力震慑,充分彰显了执法机关“快速查办、严厉打击”的执法风采。

通过对案件的查处,切实提升了商家和广大群众对冬奥会会徽、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的认识。

3.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2022年6月16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24日,根据上级要求,执法人员对青岛市南仰口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当事人)计量器具强制检情况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的臂式电子血压计未有检标识,未能提供检报告。该单位中药房正在称量中药,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检验标识显示有效期至:2022.4.18,已过期。后经核实当事人使用的臂式电子血压计是放在门口问诊台,给前来看病或者开药的病人量血压用的;电子计价秤是在中药房用来称量中药的,均已使用半年以上。臂式电子血压计从未检验,电子计价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报告是2021年4月19日检的,有效期到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的规范管理,关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是保证量值准确和一致的重要措施,定期检定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计量器具和市民生活密切相关,持续加强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保障。同时鼓励经营者进行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日常维护自校、周期检定、档案管理、明码标价等各项制度,主动消除计量违法行为,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让百姓放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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