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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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2年4月)

  • 发布日期:2022-04-30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市北区姜老太肉食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16日立案查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组织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9月25日对当事人制作销售的食品“流亭猪蹄(酱卤肉制品)”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8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78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市北区小然然早餐店经营铝的残留量(干品以Al计)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等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16日立案查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组织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9月25日对当事人制作销售的“油条(油炸面制品)”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该“油条(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干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未记录采购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等信息,未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02.4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市南区朗牧源母婴生活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才范儿”系列食品销售柜台上摆放宣传单页,虚假发布广告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2022年4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人民币1590

面向婴幼儿群体的食品日益受到重视。当事人销售普通食品宣称有疾病治疗、预防功能,误导消费者,并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开展专项监管行动,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净化消费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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