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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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2年3月)

  • 发布日期:2022-03-31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市北区卓酷学习用品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为吸引顾客到店购买品牌学习桌椅,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正文含……助力冬奥”“冰墩墩”“BingDwenDwen” “冬奥会”、“转发朋友圈2天集赞18个+25.9元可领取三色冰墩墩小夜灯一个+冰墩墩钥匙扣一个”“冰墩墩小夜灯--点亮孩子的中国梦”等文字。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广告,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

该案办理中,执法力度与服务温度并重。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举行的大背景下,对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有力查处,有利于营造依法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良好氛围。但考虑到奥林匹克标志相关法律法规相对生僻,当事人确实不了解,故在自由裁量环节,确定了3000元的较低数额罚款。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积极普法,详细向相关人员介绍了当前国家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样式及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所需承担的违法后果等,使普法由静态普法变成动态普法。通过“柔性执法”,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从而达到优化营商环境的执法效果。

2.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绿森食品有限公司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案

2022年3月28日,青岛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岛绿森食品有限公司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没款合计54.6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2021年9月,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岛绿森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将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西乌衣巷社区的部分厂房、设备租赁给青岛崂友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生产包装饮用水,并向其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破坏市场管理秩序,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本案中,当事人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投诉举报线索,深挖细查,依法严惩,从源头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提高法律责任意识,净化消费市场环境。

3.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市北区苗医生美容院经营过期化妆品、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318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市北区苗医生美容院经营过期化妆品、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2405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发布“苗医生祛痘” 非药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发布“苗医生草本精萃清痘套”“苗医生植物精萃修护养颜套”“苗医生胶原多肽修护套装”广告含有虚假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十条第(五)项、《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美容广告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功能与主治内容进行宣传、规范经营,否则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甚至可能影响疾病的及时治疗,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必须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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