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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2年2月)

  • 发布日期:2022-02-28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崂山区艾美达西饼屋经营无标签、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以及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月20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崂山区艾美达西饼屋经营无标签、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以及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违法线索对崂山区艾美达西饼屋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无标签的8寸大理石(蛋糕)和8寸北海道蛋糕、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京都蛋糕、虎皮蛋糕卷、雪花酥、香港JENNY曲奇、杏仁薄脆等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且上述行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货值金额共计479.94元,违法所得共计479.94元,无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9479.94元。

食品经营企业尤其是提供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企业大多分布在各大商超、大型综合体以及沿街店面,数量多,供货渠道杂,经营人员缺乏一定的食品经营常识,缺乏食品安全理念。本案的查处,对于规范食品流通、现场制售食品企业守法经营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2.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永乐浩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202211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岛永乐浩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0元、没收广告收入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承接并委托微信公众号发布房地产项目广告,其中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房地产广告作为房地产信息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对促进商品房销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个别房地产广告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等问题,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必须严厉打击。

3.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市北区艾蜜回味西饼屋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及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根据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执法人员对市北区艾蜜回味西饼屋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在当事人裱花间冷冻柜内有9盒蛋糕半成品外包装均无生产厂家等信息,常温后厨操作间有6盒散装食品未按要求进行贮存,销售柜台上21盒糕点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且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货值金额7385.95元,违法所得为3321.5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月,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为糕点类食品制售经营单位,执法人员细查销售柜台、深入后厨灶前,对经营单位使用的食品原料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打击经营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本案标签违法行为繁杂,执法人员逐一剖析、严谨定性,虽是本案查办的难点也是对办案能力提升的一次考验。本案的成功查办,为今后市场执法机构查办同类食品标签违法行为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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