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岛区慧美特广告制作部制作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2021年8月1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黄岛区慧美特广告制作部制作房地产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0.62万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制作“中芯仓”房地产广告宣传页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房地产广告作为房地产信息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对促进商品房销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个别房地产广告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等问题,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必须严厉打击。
2.青岛半岛都市报业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省局广告监测平台监测通报,青岛半岛都市报业广告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半岛都市报》发布的:(1)药品“晨时金胆”、药品“常通舒颗粒”、医疗器械“姚铭远前列腺贴”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内容,构成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违法事实;(2)普通食品“金亦元复合肽益生菌”“固泉肾宝”广告,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构成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事实;(3)药品“补脑丸”广告利用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构成药品广告利用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内容,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药品广告利用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这三种违法行为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甚至可能影响疾病的及时治疗,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必须严厉打击。
3.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冒作业本系列案
根据权利人举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平度市志勇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带KAISA®标识的凯萨学生作业本一宗,经青岛凯萨制本厂有限公司辨认,上述标签标识为KAISA®的作业本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KAISA®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假冒KAISA®作业本共13个类别合计12290本,违法经营额2.52万元。
在此基础上,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5个区(市)20余家商户进行执法检查,共计立案18起,查扣侵权作业本19216本。
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业本虽小,但影响到群众利益就是大事。大量“山寨”作业本在市场上流通,不仅侵害企业的良好商誉和经济效益,也严重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一方面积极与权利人沟通形成查办合力,针对不同品类侵权产品预先制作《识假辨假要点》,有效的提高了现场执法效率和力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耐心向经营商户讲解假冒伪劣作业本对少年儿童健康的危害,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引导经营商户自觉拒售侵权商品,提升商户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该系列案办理后,权利人和涉案商户纷纷反馈,市场上的假冒产品得到了很好的遏制,权利人产品销量迅猛增长,该案的查办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