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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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1年9月)

  •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集妍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6月2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集妍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后调查发现,当事人利用唯品会平台“集妍堂旗舰店”的产品销售页面,对其经销的两款保健食品和三款普通食品进行宣传,内容含有“每天一粒,回归硬汉…多效合一,有求必应…悄悄强大…起来一粒就够了…本产品效果滋补不伤身,长期坚持服用,可由内而外持续增强…”、“提高增强免疫力…保健品功能:增强免疫力、延缓衰老、调理气血、改善内分泌…”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以及含有将普通食品宣传为保健品的虚假内容,当事人无法为其宣传的内容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广告费共计250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甚至可能影响疾病的及时治疗,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必须严厉打击。

2.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谦和东田造型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1年6月30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岛谦和东田造型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2盒/袋;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青岛谦和东田造型有限公司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的22盒/袋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为139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涉案产品为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烫发特殊用途化妆品,使用过期化妆品极易出现安全事故。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美发美容机构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过期染发、烫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用妆安全。

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中芯仓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2021年8月1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岛中芯仓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3713.32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发布“中芯仓”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之规定;当事人利用宣传板、宣传页发布“中芯仓”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执法部门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房地产广告作为房地产信息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对促进商品房销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个别房地产广告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等问题,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必须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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