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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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1年4月)

  •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和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胶州市杜村镇)生产的“花生酱”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标签标注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的“调和麻汁”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及生产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2021年2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96.14元的行政处罚。

黄曲霉毒素是黄曲霉和寄生曲霉等某些菌株产生的双呋喃环类毒素,花生和玉米最容易污染,被世界卫生组织划定为一类天然存在的致癌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对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限量做了具体要求,对于此类食品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末那大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后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HIMESO水光美容仪”“圣雪兰视黄醇套装”广告,含有表示产品功效、临床结论等内容,无法提供相关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广告费用600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2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共计6000.00元,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共计18000.00元。合计罚没款24000.00元。

对化妆品或者普通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必须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百家名方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后调查发现,当事人作为广告主,未经审查利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发布《食医厨房》《本草新说》广告,宣传药品“首乌补肾酒”“葛洪桂龙药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2021年3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如下:罚款16000元。

药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甚至可能影响疾病的及时治疗,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必须严厉打击。

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龙花源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青岛龙花源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莱香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1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3.68元的行政处罚。

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增效剂,对食品的香味改善和增强具有显著效果,且能延长食品的储存期。根据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和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植物油脂中禁止添加任何食用香精、香料,乙基麦芽酚为不得检出。一些不法商家为获取暴利,利用乙基麦芽酚价格低廉的特点,在食用植物油中掺入调香、调色,以次充好,以普通油冒充高档油,已成为该行业的潜规则,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消费权益,最终难逃监管部门的查处。

5.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广电传媒电视购物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后调查发现,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利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变相发布《食医厨房》《本草新说》广告,宣传药品“首乌补肾酒”“葛洪桂龙药膏”;发布保健食品“破壁灵芝孢子粉”“蓬生源牌氨糖软骨素维生素D钙片”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之规定。2021年3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罚款22000元,罚没款合计25000元。

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甚至可能影响疾病的及时治疗,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必须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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