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联合印发了《青岛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实施细则》明确,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贷款企业是出质专利的权利人,出质专利权属清晰、合法有效;质押专利中至少有一件为首次质押的发明专利;贷款放款前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贷款已按合同约定及期限完成还本付息;以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占比明确;无财政资金明确的不予支持的情形。
根据《实施细则》,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申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首次质押的发明专利需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凭证;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借款涉及的其他全部担保合同;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等。《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组合贷贴息资金占比计算、资金申报审核程序、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监督管理等相关要求。
政策的推出,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增强了政策的普惠性,通过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同推进,服务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下一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政策落实、落细、落地,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